一、建设工程质量备案制的意义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现政府质量责任的重大转变。
自1984年至2000年,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由质量监督机构执行“质量等级核验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实现了政府质量责任的重大转变。政府的质量责任是制定和颁发“游戏规则”,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是监督比赛,发现违规现象并进行严肃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等级不再由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合格证”,而是由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各付其责,共同签发“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用户评价。
2、强化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现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的改革,机制和模式的改革。政府将监督重点放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方面,采用了事先不通知的随机抽查、巡回抽查、执法监督制度,实现了从微观监督到宏观监督,从直接监督到间接监督,从实体监督到行为监督,从质量核验到竣工备案的四大转变,从而强化了政府质量监督的力度。
3、明确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者、使用者、产权所有者,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实现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按照各自分工范围,分别承担质量责任,即“谁施工,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
4、贯彻“还权于企”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政府应该把原来属于企业的质量等级评定权力重新还给企业;企业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具备了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能力。
5、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办法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不是某一部门的决定,而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一个新的水平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一)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该工程是否具备组织竣工验收的条件。符合条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条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
(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意见和结论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意见必须明确经其组织验收的工程:
1)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3)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4)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5)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要求。
1)确认工程质量等级
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必须明确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三)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试验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10、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勘察设计单位竣工验收的条件
1、勘察单位自查
在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经过自检、自评,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勘察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纲要、勘察图表、勘察报告等勘察成果文件组织自查,确认上述文件与国家规范、标准的符合性。
2、勘察单位对竣工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
勘察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以后,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本工程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及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批文的情况。
3)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
4)本工程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且真实、准确。
5)勘察单位是否按建设部建(1999)176号《通知》要求,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是否参加与地基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配合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方案。
6)本工程地基验槽情况是否与本工地质勘察报告书内容相符合。
3、提出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在自查及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后,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必须签署并提出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书)。
4、设计单位自查
在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已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基础上,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同时,设计单位也应当对施工过程中本单位签署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文件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5、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的检查
设计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后,应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充分体现了设计文件意图,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的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
3)本工是否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4)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5)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并提出设计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技术方案处理。
6)本工程是否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6、提出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在自查及对工程质量检查后,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必须签署并提出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竣工验收程序
1、由竣工验收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议
2、勘察设计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情况。
3、勘察设计单位代表以验收组成员身份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尽心抽查、试验。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盖章。
6)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重大质量缺陷,达不到竣工验收验收标准,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确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
7)若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单位代表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当协商不成,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解决。
(三)勘察、设计单位竣工验收的意见和结论
1、勘察单位对竣工验收的意见和结论
一般包括:
1)本工程依法进行勘察工作及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批示的情况。
2) 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的情况。
3)本工程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且有效、齐全。
4)是否参与地基检验,是否参与地基有关的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方案。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设计单位竣工验收的意见和结论
一般包括:
1)本工程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工程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本工程是否符合勘察成果要求。
5)本质量缺陷处理(或质量事故处理)符合设计处理要求。
四、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搞好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按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搞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评定工作。
1、做好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因此,施工单位应在确认检验批或完成分项工程作业后及时进行质量自评;评定合格后,才能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2、做好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因此,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工程作业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施工员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评定合格后,才能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鉴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重点参加该部分工程的质量验收。
3、做好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因此,施工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施工任务后,应组织企业内部质量检验与评定;评定合格后,填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立健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综合记录,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他是工程竣工备案不可缺少的组成之一。因此,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资料,汇编工程档案并经过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检查与验收(施工单位应取得档案合格证书)。
(三)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出示工程款支付证明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以明确政府规定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保修责任、年限、内容和权限。
施工单位还应出示建设单位有关工程款支付证明及人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文件,以便办理竣工验收后期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单位工程自评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
2、施工单位成立单位工程自评验收组,组织单位工程自我评定。
3、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4、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5、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备案。
6、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完成工程交接。
(四)施工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负责人可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在验收时应认真、实际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组成员审阅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组成员实地检查工程质量,进行实物质量检查,并做好功能性测试和记录。
5、施工单位参与验收成员应认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全体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监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强化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验收
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监理工程师应强化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中间产品应即使签署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记录;对于不合格,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二)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监理档案资料,是对监理工作及工程建设过程情况的全面反映。监理单位应根据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规档整理规范》,及时编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并汇编成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竣工验收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评估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十项条件;若具备,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四)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组成工程竣工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针对工程验收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成立验收组,审查验收组成员资格;同时,确定验收工作的阶段性划分及各阶段验收的内容。
2、协助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申领。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准备相关资料。
(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的实施
1、组织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现场实物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的抽查、测试。
2、组织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工程档案资料的审阅。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介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文件本身执行情况进行介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宣读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评估报告。
3)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情况及各责任主体工作情况进行介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宣读监理工作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介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进行介绍,对工程建设过程及各责任主体单位行为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6)各责任主体单位讨论、汇总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并签字、盖章。
六、工程分阶段验收备案
采用分阶段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向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建设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1、申请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部位按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已完成。
2、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部位使用功能齐全。
3、已采用正式电源和正式水源,供水、供电及供水量、供电量满足备案工程竣工区域内正常使用,并满足消防用水量。
4、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所有原材料检测、鉴定手续齐全,各种功能性检测已完成,并满足设计要求。
5、监理单位已对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作出监理工作质量评估报告。
6、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真实。
1、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尽心竣工验收,满足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且经各责任主体单位代表签字、盖章认可。
2、尚未竣工工程部位采取安全隔离措施,能保证竣工验收区域的安全使用。
(二)建设工程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分阶段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其备案程序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基本相同。 |